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的调查取证与证据保全

时间:2009-04-20 17:0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证据是人民法院及仲裁机关据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关键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民事诉讼法》)第64条和《民诉证据规定》第2条都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精神,当事人如果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不能提供有效的能证明其主张真实性的证据,就要承受不利的法院裁判,其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的维护。

由于证据受时间、地域、效力的限制,特别是有些证据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为了保护当事人不因证据的灭失或难以取得而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因此,证据保全制度的研究就特别有必要。

关于法院证据保全问题:正是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才有了很多调查公司的身影,之所以这样也是由于证据调查的复杂性,同时也有着其他体制上的缺陷问题,具体到知识产权诉讼中,表现的更为突出,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很多证据调查获得都是比较复杂的,而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证据保全,却不能有效的被使用。


通过大量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我们作为一家专业的知识产权调查取证公司,配合律师处理了大量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结合律师事务所的建议,总结目前需要改进的地方。


(1)提高法院保全人员的专业化程度。


由于打假诉讼一般都涉及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本身又决定了其具有技术含量高这一特征。因此,做这类案件的证据保全工作,保全人员不仅要熟悉企业经营运作,具有财会和资料管理方面的知识,还应有熟练操作电脑的技能,甚至还需要会一点外语。当然,如果对文学艺术作品、专利商标、安全认证标识及条形码有所了解那将更好。可是,令人遗憾的是,所有这些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法官所应特有的技能却是从属于立案庭的保全法官中很少有人能够具备的。


这种情况之所以发生,其根本原因在于人民法院运作机制的过于机械。目前法院为了保证其审判活动的公正性,针对不同的审理阶段设置了各自独立的组织机构和专门人员,立案专门由受理法官负责,诉讼保全由专门的保全法官负责,开庭审理则由审判庭的法官专门负责。笔者认为,这种基本上是各自为政,看似公正的运作机制,在具体操作时就暴露出其缺陷,尤其是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即在诸如诉讼证据保全这样的重要的审理环节中,由于没有专业法官的介入和指导,将不可避免地影响该诉讼阶段审理活动的质量,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行使。


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可以采取由知识产权审判庭选派一名专业法官,长期派驻该法院的立案庭,专门负责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和正式开庭前的各项审理工作,包括参与诉讼保全和主持双方证据交换的预备庭等。这样做可以基本弥补上述缺陷,而且采用这种方式至少有以下两项优点:


①它保证了在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均是在更具专业水准的法官主持下进行,也使得证据保全这一审理阶段的审判质量有所保障,同时也更容易使各个环节的工作协调一致。


②它消除了由于各审理环节各自为政而必然存在的大量衔接工作。这将不仅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避免了因主审法官过早介入而可能产生先入为主的不公正情况。


(2) 严格执法。


“执法必严”是我国一项基本司法原则。在法院的审判活动中,这项原则更应得到充分的体现。可是现实的情况却实在是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笔者以为,这与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的“重刑轻民”(因为前者是敌我矛盾,而后者则是人民内部矛盾),“重实体轻程序”(因为实体问题事关原则,而程序问题仅及方法而已)等观念有关。不可否认,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上述观念有其合理性。但时至我国法制已逐步健全的今日,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显然不应该再受其影响。我历来认为在和平时期,没有什么比国家的审判活动更具有权威性和更能体现国家强制力的威慑性了。而这一权威性和威慑性主要是通过严格执法来予以实现的。因此,我衷心希望我们的法院能够在强化法庭审判工作的同时,对诸如证据保全等庭前审理阶段也给予应有的重视,配备专业人员,加大证据保全执法力度,使得前述“法律的尴尬”不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