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对涉及商业秘密的在职员工与离职员工进行管理呢?

时间:2013-09-22 15:0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对于企业来说,有哪几类人群属于会造成商业秘密泄露的高危人群,企业又该如何对涉密员工进行管理呢?

 
一般来说,在企业能够接触到商业秘密,属于泄密的高发人群的员工包括以下六类:
 
(1)  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这类人是企业的决策层,因而也最容易在工作中或故意利用职权获得企业的商业秘密;
 
(2)  科研开发人员。这类人因工作需要,往往能够了解到企业最关键、最核心的技术保密信息,同时,他们也经常是企业商业秘密的开发者;
 
(3)  市场计划、高级营销人员。他们往往掌握着企业大量的客户资源、信息;
 
(4)  处于其它重要岗位的员工。例如企业的财务、法律、人力资源部门的职员,往往公司很多重要的资料都在他们手中;
 
(5)  总经理秘书等助理人员。由于长期在企业的高层身边负责记录、日程安排,整理、收发文件等,很多的商业秘密信息都会在他们手中经过;
 
(6)  关键岗位的技术人员。他们虽不是最重要的人员,但在工作中也极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核心技术。
 
而对于涉密员工的管理,企业可从以下几个角度着手:
 
(1)  建立内部保密制度,并将制度写入《员工手册》或《保密手册》,向每个员工发放。
 
(2)  分解工资结构,增加保密津贴。企业可在涉密员工的工资中增加一项保密津贴,让员工了解到企业为保护商业秘密所付出的代价。同时,在发生员工泄密事件时也更容易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建立健全人事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员工人事资料,如员工的学历、专长等,并确定工资福利待遇和员工的职务范围等情况,以避免在涉及是否构成职务技术成果的问题上发生不必要争议。
 
企业如何对涉密的员工进行管理呢?
 
(1)  加强员工的保密教育和管理。企业通过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可进一步使员工了解保密的范围和准则以及泄露、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将面临的法律责任等。一方面增强员工的保密意识,另一方面则对员工起到一种警示的作用。
 
(2)  与涉密员工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企业与员工双方就商业秘密的有关事宜所享有的权利及负有的义务,在发生争议时也能起到有效的证据作用。
 
如果原企业发现客户与离职员工或者新单位有业务来往,对其提起诉讼,该离职职工应该如何抗辩呢?企业如何防止客户与离职员工或者其所在的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呢?
 
企业对即将离职的涉密员工进行离职调查,重申其在离职后仍需对企业所负有的保密义务或竞业禁止义务,并要求其在办完离职手续,并在工作、属于企业的文件、电子存储设备等都交接完成后方可离职。有必要时,可与员工签订《离职承诺书》或《竞业禁止协议》,明确其离职后所应承担的义务。
 
法律出于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利益的考虑,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员工有接触商业秘密的条件,且其使用的信息与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相同或类似,则除非该员工能够举证证明其信息具有合法来源,否则即认定其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具有过错。
 
对于员工的信息有合法来源的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还规定:“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员工若要以上述规定的内容提出抗辩,须提供证据证明:
 
1.该客户是基于对员工的个人信赖才与员工的原单位进行市场交易;
 
2.员工离职后,该客户是出于自愿,且是基于对于该员工的个人信赖,而选择与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业务往来。
 
如果员工在跳槽后,主动与原单位的客户进行联系,之后说服该客户与其所在的新单位发生业务关系的,那么,就不符合上述的第二个条件,也就不能以此为由对其侵权进行抗辩了。
 
因此,在实践中,离职员工尽可能的不要去使用原单位的有关信息,不要使用优惠、打折等说服手段使客户转而与新企业合作;在与客户的经济交往中,须随时注意对于证据的收集,如在联络过程中的往来邮件、传真等。在发生争议时,则应请客户出面,及时地出具证明文件,表明是其主动、自愿地要求与自身或者新企业发生经济往来,而非由员工采取说服等方式被动的与企业进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