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时间:2013-09-18 16:0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对于商业秘密侵权人来说,其可能被迫究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哪几种,这几种责任方式又是否可以并用呢?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可以采取和解、仲裁、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处罚和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在以和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时,对于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是由双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持下合意决定的。而对于其它几种方式而言,则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时间、范围、主观过错等因素,具有固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对于刑事责任而言,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在行为人具有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以及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时,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行政责任而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98修订)》第七条可知,对于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为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时,对侵权物品可以作如下处理: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失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对于民事责任而言,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可知,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通常包括:停止侵害,即要求侵权人不再实施侵害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支付违约金,即在侵权人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竞业禁止等义务时,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违约金;赔偿损失,即因侵权人的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参照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或者采取定额赔偿的方式确定赔偿数额。
 
关于几种责任承担方式是否可以并用的问题。一般而言,由于采取民事手段对当事人举证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故商业秘密权利人可先采取向公安报案,由公诉机关对侵权人的行为提起刑事诉讼,或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追究其应承担的刑事、行政责任,而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追究其民事责任。当然,救济途径的选择权在当事人自己的手中,当事人可在考虑有关情况后,选择出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法律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