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原告举证原则:如何举证接触+加相似?

时间:2012-07-08 15:5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举证原则说明:如何证明被告接触+相似原则?

 

在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往往都要求原告先举证,必须首先确认自己的秘密点,要达到初步的举证到位,即证明“相似”。如果涉及到专业技术问题,可以借助专家的鉴定来解决,即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可查阅:http://www.0755lvs.cn/sifajianding/)。

“接触”,也是认定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的关键。要求原告证明对方是用了何种不正当手段窃取的,这往往无法证明,是对原告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的苛求。只要证明被告接触过商业秘密的事实,比如对方的某个技术人员曾经在原告处开发、维修等,证明到这个程度,对原告来说就已完成了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就转移到被告处,被告就要举证证明合法来源。

我个人认为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法院一般还是掌握“接触+相似”原则,这是原告首先应完成的举证责任。

接触点的认定要结合具体案件来谈。有的是参与直接参加开发的,有的是销售人员,有的又不一定。高新技术,有的时候就不一定是直接接触的人,表面上看确实不是开发的人,但通过朋友转个弯,确实有可能拿走核心技术。这需要专业的商业秘密律师团队,对商业秘密侵权证据、商业秘密泄露证据认真把握。
 
整体来说,以目前的商业秘密司法环境,处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时一项耗时耗力的工程,不是企业都能完成的,其需要大量的律师费来支持,但有些企业被侵权现象严重,不得不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处理,这您就需要选择优秀的律师团队来进行委托了;我们在这块有着资深的经验,欢迎咨询委托:0755-8426 9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