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侦查的立案证据标准

时间:2012-03-07 08:1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侦查的立案证据标准说明:商业秘密侵权刑事侦查



公安部、最高院和最高检的关于商业秘密刑事立案标准的规定的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规定了一个具体的经济损失的数额。在商业秘密犯罪初期,权利人很可能不知道具体的损失数额,或者很难以证据证明具体的损失,这就给权利人通过刑事手段行使权利设置了一个很高的门槛。获得具体的侵权数据需要一定的侦查手段支持,而侦查手段的使用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启动程序为前提,有时这是一个死结。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时会按以下标准进行证据审查:

(1)有证明该商业秘密有效存在的证据;
(2)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接触或非法获取其商业秘密的初步证据;
(3)有证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可能超过50万元的证据,某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其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比如研发成本在100万元以上的;
(4)如果指控他人非法使用其商业秘密的,还应当提供犯罪嫌疑人使用其商业秘密的初步证据。


 解读以上的立案要求,在立案阶段,被害人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准备证据:

(1)权利主体及商业秘密存在的证据

   商业秘密主体成立的证据包括:权利人主体基本情况资料、商业秘密的内容、记录有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载体(如设计图纸、文件资料等)、研发过程的证据、投入人力物力才力的证据、权利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证据等。

(2)关于证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成立的证据

   商业秘密性成立的证据可以包括技术鉴定报告,技术专家意见、科技情报查新报告和科技成果鉴定书等。要不要证明秘密性这一点,在司法界尚存争议。一方认为,秘密性或非公知性,属于消极事实,无法证明,因此,在证据标准上,不能要求原告或被害人提供,应假设秘密性或非公知性存在,而留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去提供证据抗辩,去推翻其秘密性或非公知性;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为了司法程序的慎重起见,当事人应当就此提供初步的证据,检索一定的数据库或文献资料,确定其初步的秘密性或非公知性。就理论探讨而言,我们同意第一种观点,但是,在实务的操作中,我们会以最严格的证据标准推动刑事案件的进展。


(3)关于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保护措施的证据

  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保护措施的证据包括:权利人的保密制度、保密协议书、保密责任书、对商业秘密资料的分密级管理制度、资料的发放制度,网络管理制度,电脑密码设置等。

(4)关于证明商业秘密具有价值性和实用性的证据

关于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和实用性,一般不会产生太多的争议。已经商业使用的商业秘密本身已证明其具备了实用性和价值性;尚未投入商业使用的商业秘密,应通过其技术领先性或潜在的商业价值来证明。

(5)嫌疑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盗窃、利诱、贿赂、胁迫、虚假陈述、违反或诱使违反保密义务,或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进行间谍活动的证据,接触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人通过记忆或其他方式重现或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证据。

(6)滥用商业秘密的证据

包括披露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证据;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证据;许可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证据。
有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虽合法掌握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但负有保密义务,这种情况主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掌握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证据,负有保密义务的证据和非法使用的证据。

(7)关于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等方面的证据

权利人的损失应根据不同的侵权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应全面收集以下证据:

1)商业秘密的开发投入成本、商业秘密的成熟程度、利用周期、是否可以重复使用,商业秘密的使用情况和产品的市场供求情况;
2)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情况;
3)因侵权行为导致减少的收入,如特定的客户订单转向嫌疑人、市场销量递减或增量减少的数额、被迫降价减少的收入等;
4)利用权利人商业秘密获取的收益、嫌疑人转让商业秘密获取的利益。
 

 

在当事人进行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时,上述的证据要求是难以立案的直接因素,这需要您聘请专业的商业秘密保护顾问来帮您解决证据及法律问题;咨询我们请拨打:0755-8426 9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