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2-06 15:2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网络诈骗犯罪是指行为人借助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与传统的诈骗犯罪相比,网络诈骗犯罪具有高技术性、高专业性、高隐蔽性的突出特点,在进行诈骗调查取证时;以我们办理的陈某股票诈骗案为例:被告人陈某利用互联网相继开设数个股票诈骗网站,以炒股返利为名实施诈骗。被害人傅某被陈某等骗取20余万元,被害人沈某被骗取人民币共计3万余元。后陈某在对沈某继续实施诈骗时被抓获归案。
该案的难点在于如何审查和运用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证据,使定案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程度。在案件审查中,我们注意结合该类案件的特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注重案件侦破过程与电子证据的运用。
在陈某股票诈骗案中,陈某等人诈骗得手后,即关闭了网站和联系方式,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傅某提供的线索,利用技术手段查明了陈某如何利用QQ服务改变与电信服务商的联系,并查明了陈某等人现在使用的股票诈骗网站和域名,确定了作案地点以及新的联系方式。在确认陈某正在对被害人沈某实施诈骗的时候果断将其抓获,并且当场查获了陈某作案使用的计算机。同时,公安机关还利用技术手段恢复了该计算机中被删除的内容(计算机硬盘数据恢复调查:http://www.szlvs.cn/jisuanjiquzheng/),固定了大量的电子证据。这些电子证据不仅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是陈某,也查明了陈某与诈骗所依赖的网络平台之间的承继关系,同时确定了傅某被骗案与沈某被骗案在诈骗方式、手段、内容上是一致的,使得陈某对傅某被骗案的辩解难有说服力。
二、注重证据印证,尤其注重运用间接证据的印证。
该案办理中,我们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在陈某股票诈骗案中,陈某有罪供述中所供认的签订合同方式和股票返利方式、诈骗获得利益数额、股票诈骗网站及域名的使用管理分别能得到被害人傅某的陈述、扣押的款项及从现场扣押的计算机中恢复的资料印证。
此外,在案件审查中,我们还注意间接证据之间的印证,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或者翻供,直接证据之间难以印证的情况下,注意运用间接证据,实现案件证据间的印证。在陈某股票诈骗案中,陈某之前虽供认过对傅某实施了诈骗行为,但是随后翻供,辩解自己并不知情,可能是“老板”所为。对该起事实的认定,我们就大量运用了间接证据印证方法,形成了证据锁链:一是现场被查扣的两台计算机都是放在陈某的房间,没有其他人与他共用过,排除了其他人使用陈某计算机的可能性;二是被查扣的计算机中保存的协议文本与被害人傅某签订的协议文本是一致的,以及陈某与QQ昵称为“建发”的聊天记录中出现了被害人傅某的传真号码,同时“建发”将股票合作协议(存档于陈某计算机中)传给陈某的时间和傅某收到股票合作协议的时间具有连贯性;三是陈某与刘某QQ聊天内容与刘某的证言、被查扣的银行卡的支付明细相互印证,证实陈某诈骗得手后如何变更QQ号码以及支付电信服务费用的过程;四是现场查扣了100多张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申请的银行卡及申请资料,间接证实傅某汇钱到“张猛”农业银行账户实际由陈某掌控的事实;五是证人吴某、刘某的证言虽不能直接证明陈某诈骗具体事实,但可以证实陈某以股票诈骗为业的情况。
三、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保证据合法性和可靠性。
证据合法性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和支撑,在审查案件时,我们既要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又要防范被告人无端的非法证据指控。在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行为完全是在虚拟空间进行,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采用人机方式进行间接交流,即使查获了作案的计算机,犯罪嫌疑人除了对现场抓获的犯罪供认外,对以前涉嫌的犯罪事实容易翻供,辩解为并非本人实施。在陈某股票诈骗案中,陈某对傅某实施的这起诈骗事实就曾翻供,理由是侦查人员诱供、逼供。在一审庭审时我们启动了言词证据合法性调查和举证程序,当庭播放了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并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陈某辩解不攻自破,后当庭承认口供系合法取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对合法证据的进一步确证能增强司法人员的内心确信。
四、准确掌握证明标准,合理释疑。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有的人片面地理解为有罪判决必须做到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我们认为,只要在案证据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所参与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犯罪,而对全案只要做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即可。(作者单位: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