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职调查标准方法的说明及应用

时间:2016-07-26 10:4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尽职调查方法依据所需进行的尽职调查内容的不同而不同,但整体来讲尽职调查作为风险控制的一个重要环节,其有着标准的方法规律可供选择。总结多年来尽职调查的实务经验,我们可以发现如下方法是尽职调查中的标准选择: 

(1)资料收集与核证 

律师的主要调查方法是通过向被调查对象提供调查资料清单的方法,要求被调查对象提供资料,从而收集调查工作所需要的充分和适当的资料。根据调查需要,有时需要律师独立地收集资料。 
一般情况下,律师均假定被调查对象或委托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准确、真实和完整的;但是,对于某些重大事项,律师应当依照审慎原则通过向第三人发核证函、独立调查等方式进行核证,而不应当仅仅依赖于委托人或被调查对象所提供的资料。

(2)会见与面谈 
必要时律师需要与被调查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和法律顾问(如有)会见,核实一些书面资料无法核证的事实。 

(3)发询证函 
必要时律师可以与被调查对象指派的对接人员通过发询证函的方式就某些具体问题进行沟通和交流,并将反馈的消息及时记入尽调报告或尽调底稿,以备将来核查。
 

(4)实地考察 

一般考察对象是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仓库等,目的是熟悉公司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提供方式,观察公司的日常运营情况。例如,深圳高速公路H股香港上市时,所有中介机构都派人在不同时间全程实地考察了深圳高速经营管理的3条运营公路和1条在建公路,观察了车流量、路面维护状况、土地占用情况、收费站的设置、收费票据、施工进度等。 

(5)分析和总结 
在搜集了足够的相关资料后,应运用专业手段、方法进行分析,确定已核证的事实、待核证的事实、未核证的事实。根据分析结果形成结论性的法律意见,就交易存在的和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和风险发表意见,给委托人提供有意义的指引。 

 

上述方面可以说是作为尽职调查中的常用方式,其有着相互辅助相互支持的互动关系,在实务中可以更好地加之利用。当然,很多尽职调查项目还有更多的特殊定制需求,需要依据客户所提出的需求表格来进一步细化区分并制定严谨的调查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