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管理的突出特点分析解读

时间:2017-02-24 11:0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法律风险管理有三个特点:广泛性、全员性、长期性。

法律风险管理

1.广泛性

广泛性改变企业的经营管理所有的领域都可能出现法律风险,不仅仅是合同,任何一个事情,任何一个工作都可能。我们系统有一个大的企业,有一年法律顾问处长跟我谈事情,他说我们打输了一场官司,为什么呢?这个纠纷是很正常的,这个企业进行诉讼也是不可避免的,他出庭时对方的律师或者是代理人,拿的这个证据是什么呢?是他这个公司的职员、干部给出具的,签字的东西,来证明这个公司违约了,给他气得够呛。回来一查是什么呢?可能咱们律师朋友都知道,这个军工厂都有点规矩,不管哪个方面来到工厂办事情的,奔门口传达室。这个对方的代理人啊,可能是律师,拿着介绍信说我要找你们某供应处的某科长。这传达室都是老头,一般一打电话说外边有人找,他去了以后,到了这个传达室,因为他不懂法律,所以对方就问他来答,做一个笔录。当然了肯定是对对方有利的都记下来了,不利的他都没记下来。那么这个呢,看完了他就签了字了,所以到庭上,那当然说对方有利的证据,还是我们这方的人给提供的,这个可行性很强啊。所以这个处长做了很好的抗辩还是不行,最后法院判败诉了。通过这件事,我们就得出一个教训,说这个你甭管什么领域都可能,当时实际上还不叫法律风险。

2.全员性

全员性,就是企业领导、经营管理人,还有所有的员工都可能引发法律风险。我们贵州有个企业,有一个坐办公室的,他出了个什么事情呢?当年他这个单位有一个停薪留职的人员,这个停薪留职的人员很有本事,就到省里的物资供销公司承包了一个营业部。承包营业部时人家就要求,必须原单位给出具担保。他也知道,他是停薪留职人员,如果要本单位给套担保,他出去做经营,那是不可能的,没有哪个单位会做这个事情。他就找了办公室管印章的老同志。这个老同志责任心很强,说我不能给你盖章,盖章需要领导签字,因为你做这个事情我也搞不清楚,你说了半天我也不明白。反正你拿领导签字我就给你盖章。后来,他软磨硬泡,最终这位老同志在他承包合同的一个空白的地方就写了,该人确系我单位职工,章一盖。最后这位承包当年应该上缴一百多万元吧,但是他搞砸了,搞砸了就要追究他承包的利润。他自己没有能力承担责任,那么需要确定这个单位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因为这个协议上写得很清楚,有保证条款,就这个人他这经营行为由他原单位给提供担保。但是后边这个甲方乙方,在别处盖了一个公章。那么说这个担保合同成立还是不成立?单位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呢?咱们搞法律的都清楚,也不像天平称东西,没有绝对的。这个案子一共进行了三审,县法院说需要承担,为什么承担?单位盖了章,这个协议上,这个承包协议上明确的有单位对他这个承包行为提供担保。那么他交不出来,单位就要承担责任。另外写的话,并没有否定这个担保的内容啊。有人没说单位这个章不管担保,只证明他是职工,停薪留职的职工。所以县里法院一审来判单位承掇这个担保责任。那么回来就汇报到总部来,我组织地区的法律顾问,还找几位律师来论证这个案子。停薪留职人员出去搞经营,自谋生路,砸亏了,最后单位要承担起相关的赔偿,哪有这种事情。所以当地系统的法律顾问义愤填膺,讨论完了以后呢,找到很多法律依据,就上诉了,上诉再做做工作,二审的法院就把它翻了。说这个合同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啊,但显然不是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啊。第一说这个单位根本没有经过讨论也没有说哪个领导签字,那么第二说这个老同志呢,自己又写了一个检讨,说明这个事是因为自己不懂法,我误信他说这个事。所以你看我这个章也没盖到他这个担保单位上。而且我写了一句话我这章就证明他是单位职工。二审法院这就采纳了,所以就把一审的法院的判决给更改了。那么对方这个单位在省城他很不服气,而且这一百万元就没了。所以他就申诉,向省高院申诉,然后省高院立案了。最后到省委会,1 1 位审委会委员,6比5,6 位认为单位应该承担责任,5 位认为单位不承担责任。那怎么办?那审委会你找院长也没用了,这审委会是大家都知道了,那是定案子的嘛,这个案子你说定承担责任有道理,不承担责任也有道理,那法律上也没有明确。最高法院没有一条解释说这种情况到底承担不承担。所以单位就承担了,所以我们当时有一个很深刻的教训,就是任何一个工厂的职工,你那块做一个行为,法律行为很可能就单位要承担重大的责任和损失。那么现在说,用现在的说法就是个法律风险。所以它具有全员性。

3.长期性

长期性,就是说整个过程都要承担,都会出现,任何一个地方都会出现。法律风险提出来以后在企业管理方面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我曾经说过,法律顾问工作那个时候的突破口就是法律风险管理,因为老板都很重视法律风险。

法律顾问工作与法律风险管理的关系

联系:

法律风险管理要求企业必须法制化管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必须有较好的法制基础: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源于企业对法律的需求;法律顾问工作宗旨是推进企业法制管理。

法律风险管理要求企业必须法制化管理,没有法制化那就谈不上法律风险。所以这个法律风险管理我认为在现在咱们国家这个企业可能用这个比喻比较恰当,虽然我们从2005 年开始出现这个概念,国务院、国资委全力以赴地在抓这个事情,开过多次高层的会议。当然现在企业出现法律风险还是很多的,原因是什么呢?管理的基础不行。所以我强调法律风险管理必须要有较好的法制基础,没有这个基础你只能是顾此失彼,你在这些事情下了工夫了,这些事情上风险就出现得少。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法律顾问工作它也是源于企业对法律的需求,我们国家1955 年曾经推行过法律顾问,但只是昙花一现,原因什么呢?因为那时候是计划经济,不是法制管理,不是市场经济,它对法律没有那么多的需求。那么法律顾问的恢复和发展是在我们推行了市场经济,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后,现在看非常明显。推行之前年年都参加国务院、国资委的会议,看出来现在咱们中国的企业法律或者法律管理最好的是和市场最接近的,我们军工系统法制管理或者法律顾问的工作的基础并不晚也不差,但是进步、推进比民营企业和地方企业都要差。原因就在于它的主业对法律需求不强。最强的是外贸公司和金融企业,我很感慨地说,金融企业你每个银行有合规部还有法律部,每个银行都有。我最近带了一个小案子,我惊奇的是房地产公司都有法律部,而且合同的方案很厉害。

法律顾问的宗旨是推进企业的法制管理,所以应该得出一个结论。法律顾问工作是法律风险管理的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法律顾问因为它的职责所在、渊源所在,所以他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一个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法律风险管理的主导力量。法律风险管理,从我们这些角度来说是很清楚的,是法律顾问工作的核心,是要突出这个风险管理。变咨询事务为职能管理,只有职能管理才能够把这个法律风险管理的基础打好。另外,这个法律顾问要支撑、保证为融入经营管理直接创造价值,这就是一个关系。总的概念就是法律顾问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要做好这个基础法律顾问必须强化他的管理职能扩充他的工作职责,这样才可能打好这个基础,也才可能给我们律师朋友更好的从事企业的业务创造一个条件。如果他没有这个条件我们拿业务就会难,拿了以后总体来说你做起来可能会不太顺。

结论:

法律顾问工作是法律风险管理的基础;法律风险管理是法律顾问工作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