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刑事处罚:点评视频网站设计侵犯版权刑事打击案件第一

时间:2012-06-07 14:5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在我国法律中,针对侵犯著作权刑事处罚早就有了明确规定,对类似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之前一直没有适用,但在提供手机、电脑、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openV.com网站,因提供了盗版影视作品视频点播服务,遭到了刑事诉讼打击,该网站及6名员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起诉。OpenV也成了国内首个因提供未经授权的影视剧点播服务,而被追刑责的视频网站。正是这个侵犯著作权刑事打击的案例,让我们充分的认识到了版权侵权中的刑事处罚责任;

一、《刑法》中侵犯著作权刑事处罚的规定

《刑法》217条规定:“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

根据《刑法》中的规定,只有对侵权影视作品的“复制发行”行为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根据《著作权法》,发行行为是指销售或赠与作品的复制件,该复制件为有形,与通过网络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定性完全不同,而如果仅提供在线视频,又不存在“复制”行为。换言之,仅根据《刑法》217条,视频网站是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

二、最高院与最高检的司法解释

但鉴于网络侵权的日益严重,我国又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如下:“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的认定及相关问题:‘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该司法解释,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纳入到了“发行”行为,虽然与《著作权法》中的规定相矛盾,但在刑法领域,仍然应该适用该司法解释。

三、关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界定

本文所举案例中,侵权额的认定以该网站的广告收入为准,即将间接收入也计算在“犯罪所得”之内,这在相关法律规定中也有明确规定: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

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综上,OpenV虽然是我国第一起因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被入刑的单位,但根据我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网整理的法律来看,我国打击侵权的相关法规非常明确,同时,我国视频领域的民事诉讼案件维权也非常活跃,在这两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视频领域的网络侵权将得到遏制,相关领域的投资将开始活跃,同时版权权利金额也将大幅上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