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工作的特点、原则和职责

时间:2017-02-24 11:1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在法律尽职调查中,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作为一个了解和沟通的窗口,一般工作持续的法律顾问能有效的掌握企业的运营情况等。为此,我们需要清晰法律顾问工作的特点和原则,来理解和掌握所进行的尽职调查过程,以及需要法律顾问协助的操作思路。


(一)法律顾问工作的特点

1.高度的融合性

高度的融合性,法律顾问和律师的区别就在于,他的工作是在特定一个企业里面,是固定的,他是企业的职工。他的全部工作就是围着企业转,那么企业没有的事,他纵然有更高的水平他也体现不了,企业从事的经营管理活动如果他不能够给予很好的法律指引或者是法律建议,那么他也是一个低水平的法律顾问。所以法律顾问的第一个特点就是他的工作和企业的经营管理是密不可分的,是高度融合的。那么我刚才介绍过法律顾问发展有几个阶段,在初始的时候它是分离的,他基本上是边缘化的。那时候法律顾问是被动的,所以谈不到什么融合。

2.较强的专业性

较强的专业性,这一点大家都很理解了,当然法律顾问的法律专业性可能与律师的要求不同,第一,法律顾问要有明确的法律专业背景。第二,法律顾问必须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第三,一定的不可替代性,因为有些工作律师是可以替代的,所以称为一定的不可替代性。


3.不可替代性

不可替代性更多的不是讲说律师不可替代法律顾问,而是企业的内部的其他职能管理人员不可替代法律顾问。有一个观念就是企业的法制建设也好、企业的法律管理也好、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也好,不可能是少数人做的。开始我们那个部的法规处,叫经济法规处,只经营管理这一块事,别的事不介入。后来航天部的法规处长对我说,它叫法规处,他说法规应该有大的概念,你不管也得管,你不介入也得介入,因为整个这个机关就你在研究法律,别人都各有别的业务,所以你还不如把你的局限、枷锁打开,我觉得很有道理。所以我们航空部和航天部合并口璃航空航天部的时候就没有这观念了。那么我说的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在企业、在单位任何一个部门都要依要去研究法律。我是说这一个不可替代就是这些部门虽然它也要研究法律,它不可替代这个法律顾问,为什么 呢?他是研究他那个跟他那个业务有关的,是一个部分,法律顾问是研究要全部的,全体的。

4.相对的独立性

相对的独立性,这独立性在哪呢?就是说中国企业法律顾问的发展,国外我没研究过,从开始到现在,负面的、离经叛道的新闻没怎么出。所以大家还是守法执业的。法律顾问一定要把法律和企业的经营管理结合,能够替企业找出来一条既符合法律又能够保证企业经营预期的道路来,这个是比较难的。我觉得现在咱们中国的企业违法成本太低,守法成本太高,法律顾问工作我不知道,我觉得远比律师的工作难。因为企业这些事情他看在眼里,如果出现违法的事情,他便管也不是,不管也不是。所以我认为法律风险管理提得很好,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在机关工作,有我们行业的法律顾问向我哭诉,他说他认真努力为工厂工作,但厂长仍然扣他的工资,他不理解。我告诉他是因为厂长的要求他没达到。后来我在我们的工作文件就提到,法律顾问很重要,千万不要误导厂长,因为厂长没时阅研究法律,你虽然不是专家,但是在厂里算个半个专家,可你说话做事没有明确的依据和导向,就容易给厂长造成误导。所以法律顾问的独立性就是说必须依法律为依据,不能够过分的屈服于经营管理的需要。

5. 较强的实践性

较强的实践性,根据我自己的体会,法律顾问在企业工作起来,我觉得和医生差不多。如果是法学院的硕士到企业里边很难工作,你没有三五年大量处理企业面临的这些法律问题的实践经验和教训,你很难给厂长提供一个好的建议。实践性,就是中国的法制环境,中国的企业状况和法律的结合,你既要符合法律,又能使企业得到很好的发展,就是一个实践性。那么这点呢,我也提示咱们律师朋友,可能咱们律师大量的是做纯法律业务,当然可能接触多些,会了解多一点。所以希望大家能够对企业这种状况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和了解。既要以法律为依据,又要很好地适应这种状况,否则很可能会不受企业欢迎。

(二)法律顾问工作的原则

1. 依法执业原则

法律顾问工作的原则第一点就是依法执业,律师所有的工作归根到底都是要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底线和原则。

2.围绕中心原则

第二点是围绕中心,就是企业的法律顾问必须跟着厂长转,否则这个法律顾问可能就没价值了。我做了集团领导以后曾跟厂长们有多次交谈,因为现在推行干部年轻化,许多厂长都比我年轻,所以对我也很尊重,有一个厂长就说法律顾问是领导积极推荐的。但是我们不知道他平时都在做什么,需要的时候,我想要做的事他办不了。我得出一个教训,就是这样的法律顾问离这厂里的中心太远,太远了你就很难做这个工作,更谈不上什么法律风险管理了。当然律师可能会好,国企要请律师,厂长要掂量。因为现在这个经费可能在座的律师不觉得怎么地,但在企业里就觉得数额巨大了。比如,最近我们有一个项目,有一个房地产的合同要解约,律师前期的工作报价就 30万元,那厂长听着就有点接受不了,我就赶快说因为律师工作是要成本的,成本比较高,而且报价是可以再协商的。厂长就理解了

3.职能管理原则

第三点就是法律顾问的职能管理,这个是我历来强调的,我感觉现在中国的法律顾问发展,这个队伍给律师做很好的支撑还是不够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他没有做到能够像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没有明确的职责,明确的管理权限。20世纪90 年代我们请波音公司的总法律顾问到中国来,那时候我们跟他合作,我们去考察每次人都很少。我说你能不能到中国来给我们讲讲课,只要大老远飞来就可以讲课在中国的所有费用由总公司出,而波音公司总法律顾问说不用。因为他有职能管理权限,有充分的保障,他几乎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离不开的。而中国的法律顾问达不到法律风险管理也很难承担。
国务院、国资委提出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现在在央企里是很为难的一个事,他叫全面风险管理,包括战咯、规划、财务、法律等,但负责人很难找。

4.预防为主原则

第四点是以防为主,这点就不多介绍了。

5.创造效益原则
第五点是创造效益,这个是国务院、国资委提出的,就是不论法律顾问还是律师都要以企业的效益为中心。以成败论英雄,所以法律顾问必须要直接创造效益。其实也是很可能的,也是实实在在的。我在集团当总法律顾问的时候,国务院、国资委搞过不良资产清理,坏账、呆坏账的损失清理,所以我们配合着中心工作就提出:法律顾问要全力介入,要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的不良债权,我们连续三年,推行这个事情。推行到我要求所有的企业法律顾问要以各种手段拿到不良债权,进了财务部门的账,你要回的物资那由物资管理部门把它作价,你进了账由财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你才能向我这报案,你不能说我避免了五千万损失。避免了,那原来有没有这个损失就难说了,就一定要有实实在在的。这样我们大概前后每年都创造七八千万效益,我向老板汇报的时候,我就有证据。


三、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

(一)参与决策的主要方式

1. 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会议;
2.为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3. 参加有关谈判和承办有关法律事务;
4. 起草、修改、审核有关法律文件;
5.主动提出建议形成重大经营决策。

职责上有一个叫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为什么是参与?也是苦于现状,西方大公司的总法律顾问不是参与,他本身就是班子的成员,就是决策的成员。比如,法国一家空客的母公司叫EADS,该公司的总法律顾问是个女律师,那就是在这个层次。而我们只能说参与,法律顾问参与的几种方式,一是参加决策会,二是提供咨询意见,三是参加前期工作,四是起草、修改、审核法律文件。五是推行。参与决定的作用一是提供依据,二是提供保障,三是风险管理。参与决策随意性比较强,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靠制度的保障,要有会议制度,要有文件审签制度,还有各种专项制度。这种专项制度实际上层次比较低,但是效率比较高。
法律顾问制度的关键在于对总法律顾问的定位,国务院国资委有文件规定。就是2002 年七部委文件,这个文件的定位比较晦涩,因为是几个部门,虽然大体一致,但是也有不同的理解。所以对总法律顾问的定位有不同的理解,在实践中,有的总法律顾问只是一个部门的领导,有的总法律顾问职位可能还低一点,所以律师在跟他们打交道的时候一定耍弄清他们的职位,弄清不是说我们尊重不尊重,是根据他这个权限和位置来相应的做工作、提建议。如果说是他职位比较高,就可以提供一些比较直接的建议,这样在他们的权限范围内是可以做到的。

(二)总结法律顾问参与重大决策的作用

1.为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
2.确保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有切实的法律保障;
3.有效防范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