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竞业协定侵犯公司商业秘密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取证案

时间:2011-03-03 16:2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最近,在律师的合作下,我们高效的完成了一起涉及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员工背叛公司的调查取证与诉讼工作。其基本的背景是此员工作为其合资公司的中方高层管理,私下与亲友合作,注册同类型的公司,进行同样的业务,同时挖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挖掘原公司客户进行交易,其对原公司的损害程度已达到严重影响原公司正常经营的状况,而外资企业的负责人则对整个现象没有准确的资料表明原因所在,而只高度怀疑此竞争对手的业务能力,对自身内部则没有明确的怀疑目标。


 

在客户与我公司联系后,我公司人员在接受了对方从江苏派来的代表的表述,则直接感觉到:此竞争对手不是一般的对手,如此精准的进行打击则说明一定有内鬼在暗地操作,经过仔细的沟通与了解后,我们将此次调查认为从竞争对手调查直接升级为企业内部风险调查,员工调查,在策划好相关的方案后,我们立即派2组调查人员进行操作。在历经半个多月的监控后,基本可以确定了其内鬼的操作模式和相关的关系网络,同时与律师进行沟通,进行诉讼证据的固定,转交进而进入诉讼阶段。


 

总结,我们最近接手的几起商务调查案件,可以明显看出,涉及到企业知识产权维权与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而相关的调查取证经验及法律诉讼维权的方法模式上面没有更好的案例,在法律制度上与调查取证上都存在一定的难度,同时,我们面对的也是一群高智商的犯罪活动。


 

专家说法

公司高管负有忠实义务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说,如果是非高管人员侵犯公司商业权益,可适用《劳动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如果侵犯公司商业利益的人是原公司高管,可适用我国《公司法》规定,即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管人员的忠实和勤勉义务,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有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高管人员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如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方面应该如何防范 “人在曹营心在汉”的现象,事后又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此,黄健雄认为,应充分发挥公司监事部门的作用,《公司法》关于对监事部门权利的设置在修订后有了许多重大变化,其监督权被明显地强化,如监事部门对公司经营中的 “异常情况”享有“独立调查权”。


 

律师支招

保护公司业务安全有三招

  

律师认为,作为公司的员工,其行为可能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要求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另外,也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在违反此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还有可能涉嫌违反《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他说,公司的部门经理等重要岗位虽不是公司经营运作的核心人物,但在整个公司的发展过程中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出于每个经济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也常常会出现部门经理等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私利、损害公司权益的事件。

为了杜绝此种现象的发生,公司首先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约定的形式将公司的一些重要岗位纳入到“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使其承担一些法定的义务;

其次,在于部门经理等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明确其所应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并约定在违反此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公司应该建立激励与惩治并行的内部机制,在出现部门经理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下,及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内部救济,保证公司的合法权益。